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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学习国家关于教职工兼职或经商办企业相关政策文件
时间:2024-12-12 19:30:00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影视与传媒学院   查看:362

202411 28日下午14:30,影视与传媒学院全体教职工在综合实验楼701演播厅召开政治学习会,学习国家关于教职工兼职或经商办企业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会议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余剑主持并领学。

 


 会上,余书记为大家领学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余书记强调,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学校也依法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保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同时,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单位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余书记总结道,国家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教职工兼职或经商办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学院社会声誉。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我们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为治蜀兴川贡献力量。

 

 

供稿、初审:郭衣炼

                                                                摄影:杨肸星

                                                                             二审:孙艳 

 终审:余 

 

 

 

编辑:影视与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