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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数字媒体学院教职工 攻读学位、进修访问暂行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影视与传媒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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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职工进修学习的管理,健全促进教职工队伍成长的优良环境,加快我院师资队伍学历层次及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增强我院的综合竞争力,结合学校及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习方式

1.攻读学位、进修访问(含博士后研究,下同),原则上采取在职定向的方式,不允许调离人事和档案关系。如果必须调档,须解除劳动合同。未达到约定服务期限者,须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如因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可聘请外出学习的教师承担适量工作,工资待遇执行原课时标准。

3.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在成都市辖区内学习的原则上不允许脱产。攻读学位第一年,应适当承担教学工作,原则上不超过每周8课时。辅导员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攻读学位的,仅限成都市辖区内学习,攻读学位第一年要求脱产。但学院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交办应当承担。脱产期间享有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保险福利等。

4.对于学院委派的进修访问学习,学院负责管理和资助。对于教职工个人提出的进修访问学习要求,学院不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是与我校我院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教职工。

2.申请人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聘期内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在我院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

三、申请程序

1.拟报考在职研究生和进修访问的教职工须填写《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申请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党政办公会审批。

2.已考取在职研究生或拟进修访问的人员须持录取通知书或对方单位的接收函,与我院签订相关培养协议。 

四、待遇

1.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人员,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均自理,继续享有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保险福利等待遇。

2.教职工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回院工作后,学校(含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人民币2万元(省内);人民币4万元(省外)。

3.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由学院提供人民币1万元的科研资助费,并按学校规定对资助费进行管理和考核。

4.进修访问人员结业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后,学院给予生活补助,按学习通知规定的进修时间一次性发放(延期、往返路途的时间不计)。补助标准为:人民币2佰元/月(省内);人民币5佰元/月(省外)。

5.进修访问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的时限最长为一年,博士后研究者享受生活补助的时限最长为二年。

五、相关管理

1.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须经学院批准同意,并与学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未经组织批准直接报考的人员,学院将不予经费资助。

2.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时限除培养单位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年,博士不超过5年(全脱产博士不超过3年)。对在此期限内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未取得学位或正常结业的人员,学院将按违约处理,不实施经费资助,全脱产人员还应偿还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相关费用。

3.各类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及时持毕业证(学位证)或进修结业证明到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到,填写《进修学习人员回校登记表》,经考察合格后,兑现相关资助。

4.教职工进修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学院的服务期限追加3年,取得博士学位后追加6年。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院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

1.各系各部门应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落实。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合理制定师资送培计划,切实做到有目的、有重点、重质量、重实效。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教学科研工作与教师继续教育的关系。

2.教职工境外进修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经学院讨论后执行。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数字媒体学院    

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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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数字媒体学院